摘
要
自
2
017
年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以来,
新增加的第十二条,填补了我国关于网络干扰行为在立法技术方面的缺陷,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关问题
。网络干扰行为认定在一般条款存在滥用现象,专项条款正当性认定片面,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认定存在缺陷,同时其规制也存在着具体行为划分种类少,兜底条款操作性不高,存在交叉管理问题等,这不仅影响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在行为认定中,一般条款应当明确化,评判行为应当主客观相结合,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也应优化;在
网络干扰行为的界定及其法律规制-18467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