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目前,我国立法尚未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进行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案件时难以适用法律,相关主体之间的纠纷也得不到妥善解决。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画面被认为可以构成作品,而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则具有争议。针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属性,应将其分为游戏主播直播画面和电子竞技赛事画面两种不同的类型分别讨论。同时,由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涉及的主体众多,在认定其著作权归属时要厘清游戏开发商、赛事主办方、游戏主播以及直播平台之间的关系。在行为人构成侵权的情形下,其侵权行为究竟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问题研究-29417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