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预约制度在我国民法典合同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并且在这些年的市场交易中占据着份额逐渐变多,但是相关预约合同的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加,由于预约制度在我国还尚不完善,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同时预约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裁判结果由于所运用的理由各有不同,造成无论是在司法实务界还是学说理论界,均产生了巨大的分歧。这些分歧主要体现在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之间联系与区别、预约合同的效力认定、还有预约合同的违约救济方面,同时又由于我国市场交易情况复杂多变,这就使得我国现有的预约合同相关规定难以全部适用于由预约合同
论预约合同中的违约救济问题-12136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