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出于对债务人的保护及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国在法制与法治建设过程中对流质条款始终保持严格管控,但在实践中,存在不经过拍卖、变卖的直接用物偿还债务的情况。 流质条款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在下降,优势反而越明显,担保权的实现需要较高的成本,但流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实现担保物权的所需要的成本,能够保障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兑现,所以对流质条款的解禁应提上日程。 流质合同是当事人意愿自治的体现,法律严格管控不合时宜。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担保物的价值溢余担保债权的,将溢余部分返还担保人。 当担
第一次降重后修改完善准备第二次降重稿2-8529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