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近年来,不少人和企业为了逐利不惜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导致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在近些年大大加深,这
给环境保护问题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我国传统司法对环境类犯罪主要以犯罪人和被害人对抗的方式进行审判程序,对犯罪人的刑罚手段也主要是以惩罚为主,例如自由刑与罚金。这种方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震慑犯罪分子,但被侵害的环境利益依旧无法弥补,被损害的生态环境也仍处于受损状态,需要国家来解决,这起不到真正修复生态环境的作用,与我国关于环境类犯罪的立法目的也无法契合。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以填补损害修复环
环境刑事案件恢复性司法适用研究-23466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