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损害赔偿之可预见性规则研究
【摘要】
可预见性规则作为违约损害赔偿适用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之一,自
提出后
逐步
得到
各界的
认可和接受,
于
1964
年
被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表述于条文中
,
后被CISG
所
继承。我国
将其规定在
《合同法》第
113
条
中
,但由于
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不足
,
在司法实践中的
适用效果并不明显。
本文
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逐步深入地对
CISG
第
74
条中的
可预见性规则展开研究和探讨
。首先
简要介绍规则的概念、历史渊源
以及
与两大法系的
关系
。
其次,从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损害赔偿之可预见性规则研究-18426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