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巴黎协定
》
的履约机制研究
摘
要
:
法的意义在于法的可行,而在国际
环境
法领域,这
种基本意义的实现具有不同于一般国内法的机制和环境
。在
国内法中
保障法律
条文
实现
十分高效的“教-戒-惩”体系
无法
有效解决国际环境
法律条约
中
的违约问题
。
但
国际
环境
法规制的对象
又
具有国际性、全球性的特征,
对国际环境法
条约的违反意味着对国际环境
法益的侵犯
,对国际环境法益的侵犯
同时便会造成对全人类法益的侵犯
,必须予以高效的规制
。
这二者因此
形成了
矛盾
,
并
向
全世界的
国际法学者
呼唤着解决
的
方式
《巴黎协定的履约机制研究》-30330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