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第十五条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
表达
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制、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著作权是一个集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于一体的权利。依据本法规定,著作权归属于制片者,但是署名权却归属于创作者,而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一部分。我国民法规定了人身权是不可割让的,这样就造成了著作权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诸多矛盾。本文通过对比版权体系和作者权体系各代表国的著作权归属模式,总结了别国经验并分析了
浅议网络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10197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