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人享有对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然而对于摄影作品来说,因其作品载体的特殊性,其原件不具备观赏或展览价值,同时对于数码摄影作品而言,其原件难以进行准确界定。这既不利于对于摄影作品原件所有人的确认,也不利于对购买者的权益进行保护。基于法律的滞后性,在未来修法时可对著作权法
有关摄影作品展览权的相关
规定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新的社会发展现状及市场交易需要。
关键词:
著作权法;摄影作品;展览权;作品原件;
ABSTRACT
Article 20 of the Copyright Law stipulates that
摄影作品展览权问题研究-15136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