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
于
2001
年修订《婚姻法》,同时
在该法
第四十六条中新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对完善
婚姻家庭立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但
是由于
这一制度
在我国起步较晚
,所以它
还存在
着
一些缺陷,比如赔偿责任主体范围和法定赔偿试用范围太过狭窄
等
问题
,
这
都
不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也
不利于实务操作
。
本文通过
比较研究我国
内地《婚姻法》和
我国
台湾
地区
《
民法
典》
第
1056
条
规定
之间的不同和相同之处
,
认为
内地的相关制度确实存在
进一步完善
的必要性。
本文
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11813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