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胎儿是生命的起源
,
法律对胎儿利益予以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在《民法通则》时期
,
胎儿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
,
《民法典继承编》和原《继承法》也仅仅只是对于胎儿的继承份额方面作出了规定
,
这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随着《民法典总则编》的出现
,
立法开始重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
赋予了胎儿于娩出时存活的情况下
,
使胎儿拥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
这无疑是我国民法的巨大进步
,
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有重要的作用。然而
,
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法律对胎儿利益予以保护的规定还不完善
,
在现实生活中对侵害胎
民法典体系下的胎儿利益保护问题浅析-9384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