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在我国的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备受争议,最主要的原因是《合同法》第5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截然不同,导致理论界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判断出现了
“
效力待定说
”
和
“
有效说
”
的两种代表学说,因此考量法条之间的不同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解决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另外,以中国现有的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出发点,善意取得制度、物权区分原则、合同生效的要素条件深入探析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实践中处理相关合同纠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探析-9129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