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立法法》修改的决定,这是《立法法》实施15年来的首次修改,设区的市享有了地方立法的权力,有利于地方法治的发展,适应了地方改革开放的需要,推动了地方政治经济的特色发展。通过对立法权的概念进行阐述,对发展过程和价值进行梳理,对立法权的权限范围进行说明,针对越权立法、地方立法能力不足、部门利益法律化、地方立法工作程序不够健全、立法监督不够完善等问题,提出厘清地方立法权限、提高地方立法能力、健全人大主导的地方立法体制、完善地方立法程序及健全立
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18959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