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
《著作权法》
将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修
改成为
“视听作品”
。
我国的这一修改也是本次修法的亮点,它为新类型
的
视听作品提供了新的机会进行版权保护,也
为
判定新的视听成就开辟了新的局
面。
但仍有不足之处
,
首先视听作品的相关内涵与外延规定不清;其次
视听作品不同类型的判定标准存在着不合理之处,最后就是录像制品这一概念让视听作品的独创性标准难以把握。因此,这也为我们带来了新课题的研究。
所以
将会就相关问题,从目前存在的研究切入,重新定义视听作品,界定有关的界限,探讨
论视听作品的判定标准-18002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