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2021年,山东高院的一篇文章,引起了学界对于离婚难问题的普遍性关注。事实上,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引起诸多学者的讨论,甚至多名学者都对此进行了研究。而我国现对离婚标准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感情确已破裂”这一判断标准上,但实践中对于这一标准的认定与适用都存在较多问题。但事实上,夫妻感情本身是较为主观的因素,其极为倾向于精神层面这一标准,过于设限,使离婚成本过高并不会导致婚姻关系的稳定。相反,会导致诸多民众对于踏入婚姻关系的谨慎甚至畏惧。要理解“有结婚才有离婚”,连结婚的可能性都无法触及,自然就无法
离婚难问题的司法实践与“感情确已破裂”标准的适用-10219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