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理院最先由大理寺这一机构变化而来,是中央专门负责审判职责的司法机
构。
1906
年,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清政府下谕要“仿行宪政”“改革官制”,
大理院的出现意味着中国近代司法独立制度的开始形成,而大理院的出现随之而
来的制定法与民间习惯的冲突与化解会是怎样的一种情况。大理院对于民间民事
习惯又是何种态度,对民间民事习惯加以怎样处理都值得我们进行探究。本文主要
从郭卫编写出《大理院判决例全书》、《大理院解释例全文》、大理院书记厅
1913
年编辑刊行的《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等虽汇编文献入手,从黄源盛教
大理院判例中的民事习惯研究-20024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