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关于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在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还未出现明确的规定,因此理论和实践上出现了许多不同的观点。实践中,对于合同违约方单方违约的纠纷案件,出现越来越多同类不同判的案件。在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当事人不能行使解除权,就会导致合同僵局。给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可以打破僵局,使陷入僵局的合同关系恢复到自由状态,从而将资源转用于新的交易活动。违约方可以根据其解除合同的合法权利,以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继续性合同,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可以允许
以租赁合同为例探究违约方解除权问题-12070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