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1年发改委同意七省市启动碳排放权交易地方试点,深圳市和广东省作为第一个和第四个地方试点建立并运行碳交易市场多年,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立法仍然存在立法层次低、碳市场交易主体范围受限、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确认问题、违法者惩罚力度不足等问题。为如期兑现2030年碳达峰与2060年碳中和承诺,促进广东省低碳事业的发展,我省急需
制定更高位阶的法律规范、
推动碳市场交易产品创新、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确定
更
严厉
的
惩罚措施。
关键词:
碳排放权;碳排放权交易;碳交易立法;规范性文件
Abstract
In 2011, the Nation
广东省碳排放交易立法研究-9725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