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以
物质损失
为赔偿范围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
因
其立法上固守物质损失为赔偿范围、思维上排斥精神损失,不愿重新划定赔偿范围而产生了一些局限性和系列问题
。
本文综合分析上述
问题
,
并探究背后成因,提出扩大物质损失范围的保守方式不足以有效解决当前问题,有效且可行地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
将
精神损失
有限制地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允许被害人在少有直接物质损失而遭受严重精神损失的情况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能在不损害司法的秩序性和权威性的同时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物质损失”为赔偿范围之局限性-13357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