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999条
、
第1036条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
对
不经信息主体同意合理使用个人信息的
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
从立法上明确
了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但
立法究其根本
还是以
“知情同意”
为
原则,且规定本身存在不完善等问题,引发了司法困境
。而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已经成为富有价值的资源,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不经信息主体的同意而使用个人信息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更能平衡信息主体与国家、社会、其他个人之间的利益。为此,应当在弥补我国现行立法不足的同时,明确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的
论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制度研究-14218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