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资双方因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而产生的纠纷案件不断增加,比如劳动者恶意跳槽、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当今社会,企业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竞争,用人单位如何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以在激烈的社会竞争形势下提高竞争力,成为人才竞争的关键,其重要手段之一为约定服务期违约金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明确了服务期违约金制度,但由于其规定较为表层,在实践中暴露出了较多问题而得不到有效解决,限制了该项制度功
能的发挥
约定服务期违约金条款的法律效力研究-7114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