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了确认无效的判决形式,标志着我国无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该法确立了“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行政行为裁判标准,并列举“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与“没有依据”两种具体无效情形,这极大促进了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判决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但根据实践现状来看,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重大且明显违法的判定标准模糊
;
无效行政行为和可撤销行政行为适用混乱
;
实践中提起无效行政行为之诉的困境
;
现有立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处于不利
等
。
尽管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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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司法解释》对无效
以尚某案为例探究无效行政行为确认问题-12100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