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居住权入典不仅有利于所有权人意志的实现、缓解养老问题,还有利于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更好适应我国物权体系。但居住权制度仍存在设立方式单一且未规定遗嘱方式下的登记义务主体,相关权利义务规定未细化,执行难问题有待破除,权利冲突规则需考虑生存利益等不足。对此,应增设法定居住权,兼顾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确立遗产管理人为登记义务主体,并明确维修与合理使用住宅义务,探索居住权执行的多元化途径。
关键词:
居住权;设立方式;维修义务;执行难题;权利冲突
Abstract
The mortgage of the right of residence is not onl
论我国居住权制度立法的不足及完善-11408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