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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权在人寿保险中的适用性分析-7392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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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代位追偿权最早发生于财产保险实务中,依据我国的《保险公司法》第45条明文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 显然,设立物的当代人求偿权还需要符合以下若干前提条件:一是具有对第三者的侵权行为能力;二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侵害行为具有求偿权利,以及对被追债权具有可让渡力;第三,投保人有责任向投保人支付福利。保险公司在履行支付义务后,有权代表对侵权行为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获得赔偿。代位求偿权是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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