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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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行政法理论及相关司法实践中,“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已然成为共识,因此,司法实践中常常一刀切,将所有的内部行政行为断然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内部行政行为的过度狭义化定义与行政行为相对人合法权益间的博弈愈发愈严峻。对于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标准的界定和其外化后可诉性的探讨显得尤为迫切。笔者本文将重点探讨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条件及其演示脉络,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判例,逐一分析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的四大构成要件,最后对外化后的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化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归纳分析,提
论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9948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