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
(以下简称“刑修十一”)
生效施行前,对于实践中
的催收非法债务行为
,
司法机关
一般以非法拘禁罪
或
寻衅滋事罪定罪
量刑
,无论该债务是合法债务还是非法债务。
“
刑修十一”生效后
,使用暴力或者“软暴力”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
可能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
催收非法债务罪
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和人身、财产权利
,
客观方面
表现为使用非法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
且
情节严重的行为
。
非法拘禁罪
与本罪
存在想象竞合关系
,
因此需要对构成要件中的“限制”和“剥夺”二词进行解释,以求更准确地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理解与适用》-11934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