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功能
摘 要
是否设立债法总则是中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争论不休的问题。这不仅关涉到法典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而且标志着我国民法学的重大突破。回溯债法一般规定的诞生与发展,潘德克顿体系下的各国《民法典》并不相同。与许多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不同,最终颁布的《民法典》并没有设立形式上的债法总则,而是以合同法通则的第四百六十八条作为实质上的债法总则。这一做法事实上赋予了合同法通则债法总则的功能,以此满足具体司法实务的需要。但《民法典》可以没有债法总则的明文规定,民法学教育
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功能-13473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