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的性质
摘 要
不动产登记行为作为我国物权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组成部分,关系到我国不动产交易市场的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并辐射至公法与私法的界分问题。学界对不动产登记行为的认定有三种见解:其一是“公法行为说”,其认为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因不动产登记机构系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而应定性为行政行为;其二是“私法行为说”,其认为不动产登记系由当事人以意思表示的方式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具有浓烈的民事属性;其三是折衷派的“公私兼顾说”,其认为不动产登记行为分为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意思表示和不动产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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