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是税法的前行法。我国《民法典》颁布后,民法的诸多
概念、逻辑和体系上均有不同程度的创新,这显然撼动了课税的法律基础,将对税收立法、解释和协调产生重要影响。因此,需要重新厘清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在《民法典》颁布前,实务中直接探讨税法与民法关系的典型案例是“广州德发税案”(案号为(
2015
)行提字第
13
号),它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和税法的平等原则的碰撞与最终协调。在本案中,最高法认为,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与税法的规范保护目的不同,但是可以同时实现;税法的执行需要充分尊重民商事法律关系。
从“广州德发
论《民法典》颁布后民法与税法之间的协调关系——从“广州德发案”中得到的启示-8618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