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罪疑难问题探讨
摘要
通过《刑法修正案(九)》第13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做出修改后,原《刑法》第237条的司法解释更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扩大了强制猥亵的行为对象,从“妇女”更改为“他人”。本罪的更改使男性的性权益也纳入立法保护之中,性权益的保护对象不再局限于女性,也更有利于完善我国立法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但是,强制猥亵、侮辱罪在罪名修改后的司法适用上仍存在许多问题和争论,强制猥亵与强制侮辱的行为关系所基于的行为动机以及满足的行为结果为何、本罪是否为选择罪名等,广大学者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
强制猥亵、侮辱罪疑难问题探讨-12783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