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艺术因其自身属性——涉足概念艺术、新先锋派艺术、挑战传统艺术、(看似)置著作权作品的大前提“原创性”为不顾——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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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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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起就是艺术界乃至著作权法界一个颇具争议的议题:尽管时间已经推移到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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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后的今天,挪用艺术作品已经于艺术界广泛存在,然而世界上并没有出现任何特定的关于判断该类艺术作品的法律限制与例外。
挪用艺术在艺术领域最近的鼎盛时期莫过于上世纪中期,而在挪用艺术的标志性作者莫过于波普艺术鼻祖A
ndy Warhol
。本文则欲以摄影艺术家
林·戈登史密斯诉安迪沃霍尔著作侵权的系列案子探讨挪用艺术作品所
挪用艺术所涉及的法律争议——以美国AndyWarhol案为例-26594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