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的举证责任研究
【摘要
】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创新规定经行政复议且作维持决定的情形,复议机关也要作被告。本文试图立足于现行法律规定,运用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探讨原行政行为举证责任、维持决定举证责任、两行为合法性证明的关系等问题,分析谁来实施举证行为、证明对象及其关系、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尝试使现行的举证责任规定更为精细化,以尽量减少在案件审理和纠纷解决中适用难题的产生几率。同时结合《行政复议法》部分法律条文讨论新制度设计带来的冲突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的举证责任研究-18466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