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批示的可诉性研究
摘 要
行政批示是中国行政法制度中的特色产物,它在我国的行政组织系统内部
起到着
传递行政机关上级负责人指示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部分行政机关上级负责人的权力滥用,往往导致了行政批示的影响溢出行政组织内部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影响,因此对于行政批示是否可诉的争论开始出现。
传统的行政法学者认为,行政批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由于内部行政行为只作用于行政系统内部,因此不会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影响,故按照传统的行政法学者的观点,行政批示是不可诉的;而一些持新观点的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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