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可诉行政行为的特征
摘要
在我们学习行政诉讼时遇到的诸多问题当中,关于受案范围这一问题的研究是我们学习的一个重难点,因为关于这个问题如何判断是比较困难的。1989年《行政诉讼法》规定,受理案件的依据是“具体行政行为”,次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作出司法解释,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界定,其含义基本等同于德国的“行政行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处分”。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这一司法解释,取消了上述界定,改变了案件范围的不确定性。2014年,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将受理案件的依据改为"行政行为",将“
论可诉行政行为的特征-12913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