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由于刑法第
225
条第
4
项的规定不够准确,使这个法条成为了人们口中的
“
口袋罪
”
,其内容具有极大的包容性以及不确定性。本论文通过对其他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分析研究,重新界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范围,并提出对我国现有的与非法经营罪相关的司法解释的看法,使非法经营罪能够更好地解决存在于国家法律与社会生活二者之间的矛盾,以规范非法经营罪的范围,从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的稳定。
关键词
:
其他非法经营行为 罪刑法定 司法认定
ABSTRACT
Because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225, Paragr
刑法第225条“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界定-9942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