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社会生活中,醉酒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驾驶超载机动车等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往往造成无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严重损失。在此背景下,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一全新罪名,随即又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予以了进一步修订完善。但是从当前我国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状态而言,仍旧存有一定的现实问题。因此本文提出针对危险驾驶罪立法中部分法规范,需要借助于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明确,明确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认定应以具体抽象危险是否出现为判定标准
危险驾驶罪立法问题研究-8933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