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目前来说,执行异议之诉没有办法解决隐名股东,名义股东与名义股东之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代持股权被申请执行人(名义股东之债权人)申请执行后,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向法院以自己是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应保护名义股东之债权人及其公示公信效力?还是应保护隐名股东及其实际出资利益?这是理论界以及司法审判实务界都很困扰的一个问题,那么解决该问题的路径是怎样的?裁判原则是什么?本文是关于代持股权强制执行中隐名股东的异议权研究,即研究隐名股东对执行标(代持股权)的权益属于何种性质?以及该
代持股权强制执行中隐名股东的异议权研究-19617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