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我国《公司法》采用认缴制度以来,股东与公司约定的出资期限的自治权,在市场交易中给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制度,但效果并不理想。在公司非破产情形下,对于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是否应加速到期为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论最多的问题。破产加速固然有其可取之处,但是,在市场经济中越来越多的纠纷面前,建立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十分必要。为此,在向域外学习借鉴的同时,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信用等级评价体
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得加速到期研究-12765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