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社会和学界关于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就已经存在。本文认为维持说和弹性说都不是符合社会现实的理想选择,比较之下降低说能够更好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并没有完全采取绝对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而是把三种观点进行了折中,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个别下调。在对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规定进行全面解读的基础上,结合“宽严相济”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提出对该规定如何适用的一些见解,例如具体罪名还是行为、特别残忍的认定以及情节恶劣的理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比较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例-8140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