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股东代表诉讼豁免制度的价值是加强对公司掌权者的约束,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目前我国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豁免的规则为《
公司法
》第151条规定“紧急情况”和《九民纪要》规定的前置程序履行不能的情形。但《
公司法
》仅规定“紧急情况”作为前置程序的法定豁免事由,没有说明“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形及适用标准,由此可能造成司法适用的混乱。《九民纪要》规定的前置程序履行不能的情形是对“紧急情况”以外的特殊豁免情形的补充,一定程度扩大了前置程序豁免的范围。不过《九民纪要》并未说明前置程序履行不能的豁免情形需要
论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豁免制度-9888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