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
摘 要
证据是案件事实认定的根本依据,
以证据为核心所展开的收集、提供、采纳、举证、质证等一系列活动构成了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而调查取证权又是前述活动的权利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刑事诉讼长期以来传统控辩模式的观念和制度,导致控辩双方无法拥有平等的举证权、举证义务以及知情权。
越来越多的实例表明,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和知情权的行使在当前的立法与司法环境中屡屡碰壁,使得律师的辩护职能无法很好地实现。
如果放任其破坏刑事诉讼的辩护环境,将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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