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进步,我国生态保护形势异常严峻,这也为作为利益冲突协调手段的法律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个极具创造性的制度,与以往私益诉讼维护私主体利益相区别,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存在,不断解决新的社会需求。原告是诉讼程序的发起者,因此,由哪些主体行使起诉的权利是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
自《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在法律层面上正式确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并规定了三类适格原告,分别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检察院。通过考察实践中司法实务可以发现,
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研究——公民的原告资格-11517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