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正当防卫的特殊情形——特殊防卫研究发现,其并
没有
就特殊防卫的适用条件譬如行凶的暴力程度制定相对可控的标准。文章首先从“行凶”的特征得出“行凶”是无法确定罪名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物理性暴力行为,同时通过行为人主观故意、因果关系、打击部位、侵害强度和现实紧迫程度五个方面进一步论述“行凶”的认定,提出实践中“行凶”认定存在的问题,并在法律层面上提出要使用法律语言和出台相应的法律解释的建议,在实务层面上要正视并多层面考虑“行凶”认定问题,增强普法力度,提高公众认知,为司法实践中处理特
论特殊防卫权的“行凶”行为-12677字.docx